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提出目标:到2028年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据了解,此前我国对绿色矿山的定位为少数优秀矿山,起示范引领作用。此次,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定位转为全面推进,并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通知修订完善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2020年发布试行的100项1000分的评价指标,精简至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同时计划组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通知明确,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制定《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标准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多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同时,将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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